一、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,并且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; (二)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;
(三)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;
五、企业申报时选择“汇总征税”模式,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。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。
十二、企业可根据进出口业务需要,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企业信息备案和总担保备案资料的变更。
附件:1.总担保保函(汇总征税).doc 2015年7月24日 |
